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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西省健康管理師職業技能資格證書考證與政府補貼公告
考健康管理師證書的小伙伴們注意啦!取得健康管理師證書是可以領補貼的,千萬不要錯過了!那么,補貼怎么領?能領多少錢?下面就和筆者一起來了解下健康管理師證書補貼的詳細內容。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就業補助資金職業培訓補貼機制,發揮政府補貼培訓作用,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有關規定共同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就業補助資金職業培訓補貼管理辦法
江西省就業補助資金職業培訓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行勞動者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和大規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進一步落實好政府補貼培訓政策,提高就業補助資金用于職業培訓補貼的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切實調動勞動者參加培訓、企業和培訓機構參與培訓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根據《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7〕28號)、《關于推行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11號)、《關于做好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39號)、《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關于印發〈高校畢業生基層成長計劃〉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85號)、《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關于全面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的意見》(人社部發〔2018〕66號)、《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贛財社〔2019〕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培訓補貼用于就業技能培訓、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創業培訓、高校畢業生基層成長計劃培訓、項目制培訓等。補貼對象為年齡在16周歲至60周歲有勞動能力的特定勞動者、15周歲及以上未升學的應屆初中畢業生、16周歲及以上具有勞動能力的城鄉貧困勞動力。
第三條 職業培訓補貼遵循下列原則:
(一)分類實施。針對不同人群、職業培訓方式,實施不同的培訓過程和補貼管理,促進勞動者和培訓主體“各取所需、各盡所能”。鼓勵勞動者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和課程。
(二)減證便民。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減少申請補貼材料,通過法定證照、書面告知承諾、政府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合同憑證等方式核實補貼對象身份的真實性。
(三)突出重點。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應當精準對接產業發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發布當地重點產業職業培訓需求指導目錄,做好對重點群體的職業培訓工作。
(四)易于操作。優化辦理流程,加強信息化監管,以結果導向強化補貼資金管理,充分發揮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的積極性。
第四條 對參加重點產業職業培訓需求指導目錄內的職業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補貼標準上浮20%。城鄉貧困勞動力和殘疾人參加職業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補貼標準分別上浮10%和20%。職業培訓補貼標準上浮政策不可疊加享受,最高上浮20%。對符合生活費補貼發放條件的發放生活費補貼。
第二章 就業技能培訓
第五條 城鄉貧困勞動力、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且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培訓合格證書,下同) 的,給予個人或培訓主體職業培訓補貼。
城鄉貧困勞動力是指農村特困家庭、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農村貧困家庭、農村困難殘疾人家庭、城鎮特困家庭、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鎮支出型貧困家庭等7類家庭中的勞動力;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是指畢業前一年的7月1日至畢業當年的12月31日之間的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是指在畢業當年的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之間的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符合本辦法給予職業培訓補貼的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是指戶籍地址在行政村,已轉移或有意愿轉移到城鎮就業的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是指辦理了《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社會保障卡》,下同),且在培訓期間處于失業的人員。
第六條 就業技能培訓的培訓主體是指由政府批準的公共實訓機構、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和職業培訓機構等。
第七條 就業技能培訓補貼的職業(工種)范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15年版)中涵蓋的第一、二、三產業全部職業(工種)(以國家最新出臺的職業分類大典為準)。
參加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按照初級(五級)1200元/人、中級(四級)1500元/人、高級(三級)2000元/人、技師(二級)4000元/人、高級技師(一級)5000元/人的標準予以補貼。僅有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的按照1000元/人的標準予以補貼。未達到培訓期限規定學時要求但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根據實際培訓時間,按照100元/人/天(8個標準學時)、最高不超過補貼標準的60%予以補貼。補貼標準將根據本省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實施效果進行調整公布。
第八條 各類培訓主體在每季度末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人社部門報送下一季度《就業技能(創業)培訓計劃表》(附件1)。各地人社部門匯總轄區內培訓計劃,在當地人社部門網站或政府公共服務網站等予以公告。按計劃開班的由培訓主體提前1個工作日向當地人社部門報告確認。計劃外開班的,培訓主體需在開班前10個工作日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交《培訓開班(變更)申請表》(附件2),經審核同意后方可開班。就業技能培訓每班人數原則上不超過60人。
第九條 培訓主體應按照課程計劃安排實施培訓,培訓期限不低于國家職業培訓包、專業職業能力鑒定規范、國家職業標準等規定的最低培訓學時或取得技能培訓資質時確定的培訓計劃大綱中規定的學時,并做好培訓基礎臺賬以備檢查。培訓基礎臺賬包括:授課教師信息、培訓課程安排表、培訓考勤記錄、培訓學員花名冊及職業資格證書編號(附件3)和集中理論授課全程視頻資料。
第十條 培訓班結束時,培訓主體應在人社部門監督下按照之前報備的培訓內容、課程計劃、培訓大綱等組織結業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當地人社部門核發就業培訓合格證書。
培訓主體應積極組織參訓學員參加職業技能鑒定考核。
第十一條 個人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培訓補貼時,需提供培訓補貼資金申請撥付表(個人填寫)(附件4)和培訓主體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下同)。
培訓主體在培訓結束后,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培訓補貼時,
需提供培訓補貼資金申請撥付表(個人填寫)、培訓補貼資金申請撥付表(培訓主體填寫)(附件5)和代為申請協議原件(附件6)。
第三章 企業職工崗位技能培訓
第十二條 企業(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下同)職工崗位技能培訓包括崗前培訓、技能提升培訓、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企業技師培訓等。
崗前培訓補貼對象為企業新錄用的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于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1年內參加了培訓。
技能提升培訓補貼對象為人力資源服務業從業人員、企業新錄用的五類人員,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
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補貼對象為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技能崗位新招用人員和新轉崗人員。
企業技師培訓補貼對象為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職工。
第十三條 崗前培訓是由企業組織開展的培訓;技能提升培訓是由企業依托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批準的培訓機構組織開展的培訓;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是由企業與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企業培訓中心等教育培訓機構采取企校雙師帶徒、工學交替培養等模式共同培養學徒;企業技師培訓是由建有國家級、省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的企業和職業院校,或技師學院等高技能人才培訓機構組織開展的培訓。
第十四條 崗前培訓內容包括企業文化、規章制度、安全生產知識、消防知識、消防基本技能、艾滋病防治宣傳等。由企業根據生產工作實際安排,培訓總時間不低于8個標準學時,培訓合格后,按照500元/人的標準予以補貼。
參加技能提升培訓和企業技師培訓且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按照初級(五級)1200元/人、中級(四級)1500元/人、高級(三級)2000元/人、技師(二級)4000元/人、高級技師(一級)5000元/人,僅有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的按照1000元/人的標準予以補貼。
參加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且取得中級(四級)及其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后,按照培養層次、產業工種的不同,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不超過60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補貼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當地重點產業職業培訓需求指導目錄內的職業(工種)可延長到3年。
第十五條 崗前培訓和技能提升培訓開班前由企業提前10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交《培訓開班(變更)申請表》,經審核同意后方可開班。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由企業在開展學徒培訓前將學徒培養計劃、企業與學徒簽訂的培養協議、企業與培訓主體簽訂的合作協議、學徒花名 冊及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經備案后列入學徒培訓計劃。企業技師培訓前應將培訓計劃、培訓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崗前培訓基礎臺賬包括培訓課程安排表、培訓考勤記錄、培訓學員花名冊及考核成績和集中理論授課全程視頻資料。
技能提升培訓基礎臺賬包括授課教師信息、培訓課程安排表、培訓考勤記錄、培訓學員花名冊及職業資格證書編號和集中理論授課全程視頻資料。
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基礎臺賬包括學徒培養計劃、企業與學徒簽訂的培養協議復印件、企業與培訓主體簽訂的合作協議復印件、培訓考勤記錄、學徒花名冊及職業資格證書編號和不少于10次且每次連續時間不低于2課時的集中理論授課視頻資料。
企業技師培訓基礎臺賬包括授課教師信息、培訓課程安排表、培訓考勤記錄、培訓學員花名冊及職業資格證書編號和集中理論授課全程視頻資料。
第十七條 崗前培訓考核由企業在當地人社部門監督下按照培訓內容組織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當地人社部門核發就業培訓合格證書。
技能提升培訓、企業新型學徒制培訓、企業技師培訓考核參照本辦法第十條執行。
第十八條 個人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企業、培訓主體在培訓結束后,按照以下方式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培訓補貼。
(一)崗前培訓補貼由企業按培訓次數分批或一次性申請,需提交培訓補貼資金申請撥付表(企業填寫)、培訓課程安排表和培訓學員花名冊及考核成績。
(二)個人申請技能提升培訓補貼時,需提交培訓補貼資金申請撥付表(個人填寫)和培訓主體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三)企業申請技能提升培訓補貼時,需提交培訓補貼資金申請撥付表(個人填寫)、培訓補貼資金申請撥付表(企業填寫)、代為申請協議原件和培訓主體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四)培訓主體申請技能提升培訓補貼時,需提交培訓補貼資金申請撥付表(個人填寫)、培訓補貼資金申請撥付表(培訓主體填寫)和代為申請協議原件。
(五)經當地人社部門備案后列入學徒培訓計劃后,按規定向企業預支40%的補貼資金。培訓任務完成后,由企業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其余補貼資金,需提交培訓補貼資金申請撥付表(企業填寫)、職業資格證書編號和培訓主體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六)個人申請企業技師培訓補貼時,需提交培訓補貼資金申請撥付表(個人填寫)和培訓主體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七)企業申請企業技師培訓補貼時,需提交培訓補貼資金申請撥付表(個人填寫)、培訓補貼資金申請撥付表(企業填寫)、培訓學員花名冊及職業資格證書編號、代為申請協議原件和培訓主體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四章 創業培訓
第十九條 五類人員,高等學校、職業院校非畢業學年的在校生,以及符合條件的初創企業(含農民專業合作社、電商等,下同)經營者參加創業培訓,且培訓后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給予個人或培訓主體職業培訓補貼。其中,高等學校、職業院校非畢業學年的在校生在校期間只能享受一次創業培訓補貼。
初創企業經營者是指在我省登記注冊經營3年內的企業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十條 創業培訓的培訓主體是指經政府批準的具備資質的高等學校、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等。
第二十一條 補貼項目為“產生你的企業想法”學員培訓(以下簡稱GYB培訓)、“創辦你的企業”學員培訓(以下簡稱SYB培訓)、GYB+SYB組合培訓、“改善你的企業”學員培訓(以下簡稱IYB培訓)、創業模擬實訓、網絡創業培訓、電子商務培訓。其中高等學校、職業院校非畢業學年的在校生僅可參加GYB培訓;IYB培訓為初創企業經營者專項培訓項目。
參加培訓且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按照GYB培訓300元/人、SYB培訓1000元/人、GYB+SYB組合培訓1300元/人、IYB培訓1200元/人、創業模擬實訓1000元/人(含教學輔助平臺使用費等)、網絡創業培訓1500元/人(含教學輔助平臺使用費等)、電子商務培訓800元/人的標準予以補貼。
第二十二條 培訓主體在每季度末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人社部門報送下一季度《就業技能(創業)培訓計劃表》,各地人社部門匯總轄區內培訓計劃后,在當地人社部門網站或政府公共服務網站等予以公告。按計劃開班的由培訓主體提前1個工作日向當地人社部門報告確認。計劃外開班的,培訓主體需在開班前10個工作日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交《培訓開班(變更)申請表》,經審核同意后方可開班。創業培訓每班人數原則上不超過30人。
第二十三條 培訓主體應嚴格按照人社部推廣的創業培訓學員課程核心技術標準(SIYB創業培訓課程)、網絡創業培訓組織實施技術規程(試行)、創業模擬實訓技術規程(試行)、《關于開展電子商務培訓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贛人社字〔2015〕212號)等規定的內容及課時要求開展培訓,并做好培訓基礎臺賬以備檢查。培訓基礎臺賬包括:授課教師信息、培訓課程安排表、培訓考勤記錄、培訓學員花名冊及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編號和集中理論授課全程視頻資料。
第二十四條 培訓班結束時,培訓主體應在人社部門監督下按技術規程要求組織對參訓學員進行考核評估,并將考核成績統一上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考核合格的由當地人社部門核發創業培訓合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 個人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后,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培訓補貼時,需提供培訓補貼資金申請撥付表(個人填寫)和培訓主體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培訓主體在培訓結束后,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培訓補貼時,需提供培訓補貼資金申請撥付表(個人填寫)、培訓補貼資金申請撥付表(培訓主體填寫)和代為申請協議原件。
第五章 高校畢業生基層成長計劃培訓
第二十六條 高校畢業生基層成長計劃主要面向以各種形式在基層服務工作的高校畢業生或列入各級基層成長后備人才庫的優秀高校畢業生,其信息真實性采取書面告知承諾、部門核查、信息共享等方式加以確定。
在基層服務工作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個人或培訓主體職業培訓補貼。
對列入各級基層成長后備人才庫的優秀高校畢業生,各地人社部門可采取整建制購買方式開展集中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對承當培訓任務的培訓主體,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培訓范圍及補貼標準、準備、實施、考核、補貼申請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第四章執行。
第六章 項目制培訓
第二十七條 對城鄉貧困勞動力、化解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去產能失業人員)、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以及省人民政府明確規定的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其他人員(含殘疾人、符合條件的道德模范、符合就業培訓條件的服刑人員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等),通過項目制方式由政府向具備資質的職業院校、培訓機構、政府認定的創業培訓機構整建制購買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項目,為培訓對象提供免費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對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的培訓主體,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去產能失業人員是指因鋼鐵煤炭煤電等行業企業化解過剩產能而導致的失業人員;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人員;符合條件的道德模范是指享受道德模范禮遇的人員;符合就業條件的服刑人員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是指服刑滿前一年內的服刑人員和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由本辦法中第六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培訓主體承擔項目制培訓任務。培訓范圍及補貼標準、準備、實施、考核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第四章執行。
由各地人社部門向培訓主體整建制購買項目制培訓項目,對培訓對象提供免費培訓。其他政府部門組織使用就業補助資金的培訓時,可向縣級以上人社部門提交《項目制培訓申請表》(附件7),由相關政府部門會同同級人社部門共同組織培訓。
第二十九條 培訓結束后,由承擔項目制培訓的培訓主體向委托培訓的人社部門申請培訓補貼,并提供培訓補貼資金申請撥付表(培訓主體)、培訓學員花名冊及職業資格證書編號、培訓主體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內容和教材、授課教師信息、集中理論授課全程視頻資料等。在開展培訓前還應將培訓計劃和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等有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第七章 生活費補貼
第三十條 對城鄉貧困勞動力、登記失業人員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參加職業培訓的,培訓期間生活費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天30元,最長不超過6個月。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中的農村學員和城市低保家庭學員,生活費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200元(不足半個月的按半個月發放,超過半個月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發放)。生活費補貼隨職業培訓補貼一并申請,自然年度內每人可享受一次生活費補貼。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我省行政區域內登記失業人員中符合“4050”(男年滿 50 周歲、女年滿 40 周歲)年齡條件的人員、零就業家庭(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家庭人員均處于失業狀況的城鎮居民家庭)成員、符合相關條件的殘疾人、城鄉貧困勞動力、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員。
第八章 資金的審核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后補”。由培訓人員繳納培訓費用的,由個人申請培訓補貼并支付個人;培訓主體墊付的,由培訓主體申請培訓培訓補貼并支付培訓主體。
個人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培訓主體在培訓結束后,應及時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培訓結束之日起,超過1年的職業培訓補貼申請,人社部門不予受理。
人社部門接到個人或培訓主體的職業培訓補貼申請后應及時受理,并按下列程序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一)對申請材料的全面性、真實性進行初審,必要時可查閱培訓基礎臺賬。初審通過的,進入公示環節;初審不通過的不予補貼,并通知相關個人或單位。
(二)將通過初審的職業培訓補貼申請信息在當地人社部門網站或政府公共服務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享受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身份證號碼,只公布前六位數字和后四位數字,其余用*代替)、補貼標準、培訓內容、培訓成果等。其中,對未要求公開的家庭住址、聯系方式、銀行卡號、出生日期、家庭困難狀況、身體殘疾情況等涉及享受補貼人員個人隱私的敏感信息,原則上不予公開,確需公開的要注意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安全。在公示期間,應同時公布當地人社部門的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接受實名舉報。
(三)公示期有舉報的,經查實后,按有關規定處理;公示期滿無舉報的,在申請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
第三十二條 審核通過后,人社部門在收到財政部門撥款后10個工作日內,對個人申請的培訓補貼或生活費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個人銀行賬戶;對培訓主體代為申請或直補培訓主體的培訓補貼資金,按規定支付到培訓主體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積極推進網上申報、網上審核、聯網核查。對能依托管理系統或與相關單位信息共享、業務協同獲得的個人及單位信息、資料的,可直接審核撥付補貼資金,不再要求個人及單位報送紙質材料。
第三十四條 個人、單位按照本辦法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具體用途可由申請人或申請單位確定。
第九章 管理監督
第三十五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指導全省職業培訓補貼管理工作,并積極推動信息化建設,逐步推行網上全流程辦理。
第三十六條 各地人社部門負責本地職業培訓補貼管理工作,重點做好下列事項:
(一)建立和完善職業培訓補貼資金發放臺賬,做好職業培訓補貼資金使用管理基礎工作,自覺接受紀委監委、審計等部門監督。
(二)做好培訓管理相關政策的宣傳,及時受理就業創業培訓開班及補貼申請等,指導基層勞動保障平臺開展就業創業培訓服務工作。
(三)及時將承擔政府補貼培訓任務的培訓主體和參訓人員信息全部輸入江西省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實行動態和實名制管理,并按要求匯總上報本轄區內培訓工作情況和統計報表。
(四)積極組織開展項目制培訓工作,為城鄉貧困勞動力、去產能失業人員等就業困難群體提供精準就業創業培訓服務。
(五)加強對培訓主體的組織管理、監督指導、培訓質量監管和培訓補貼審核。逐步建立遠程視頻監管系統和指紋或人臉識別考勤系統。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培訓機構的培訓基礎臺賬等資料,不定期派出專人對備案辦班的培訓主體進行抽查,核實培訓情況,加強對培訓過程和培訓考核的監督。
(六)在每期培訓班結束時,組織參訓學員對培訓課程進行滿意度調查,并將調查結果作為考評培訓機構和授課教師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快資金撥付進度。人社部門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積極推動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不斷提高職業培訓補貼資金成效。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年度職業培訓補貼預決算工作。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加大信息公開力度,通過當地媒體或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培訓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培訓補貼資金使用等情況。
第四十條 各類培訓主體應自覺接受人社部門的監督和管理,配合人社部門建立遠程視頻監管系統和指紋或人臉識別考勤系統,并嚴格按照培訓大綱和培訓計劃要求規范教學管理,積極組織參訓學員進行結業考試和參加國家職業資格目錄清單內的職業(工種)技能鑒定考核。
各類培訓主體應建立培訓基礎臺賬,并在培訓結束后及時對各類材料進行整理歸檔,積極做好后續服務工作。培訓基礎臺賬保存時間原則上不少于5年。
第四十一條 各地人社部門應統一制作告知承諾書文本,在一次性告知各類培訓主體和個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時一并告知實行承諾制,由各類培訓主體或個人在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時自行對照確認是否符合享受補貼條件,并進行書面承諾。
第四十二條 各類培訓主體違規開展職業培訓,提供虛假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騙取、套取職業培訓補貼的,由當地人社部門追回已下發的補貼資金,并依照相關規定將培訓主體及相關責任人員列入失信黑名單,5年內禁止從事政府補貼培訓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個人提供虛假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騙取、套取職業培訓補貼的,由當地人社部門追回已下發的補貼資金。并依照相關規定將其列入失信黑名單,5年內禁止申請政府職業培訓補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對各級人社、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培訓補貼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西省職業培訓政府補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贛人社發〔2012〕97號)、《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江西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全省就業創業培訓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贛人社發〔2014〕32號)等兩個文件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職業培訓補貼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今后相關補貼標準如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